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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 字体:    稿件来源: 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时间:2024-04-03 15:5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倍确定。当前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568元/亩,今后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同步调整,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给予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养老金标准。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其缴费补贴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本人,距离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四)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筹集标准,本政策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按原政策筹集。

  (三)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今后筹集标准可根据资金结余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财政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70%的标准筹集,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3.19万元/亩。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转存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入账凭证纳入土地报批材料。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五)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没有转存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六)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因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未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如果到龄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原政策进行保障。

  (四)本政策执行前已依法征收的土地,符合保障条件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原政策进行保障。

  (五)本政策实施后,计算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面积时,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历年(自2005年以来)依法征地可累计纳入被征地面积计算。征地材料不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情况进行调查,征地情况属实的,可累计纳入被征地面积。

  (六)自2024年1月1日起,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统一调至280元/月·人(原个人缴费的,调至298元/月·人)。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作,按照本政策规定做好补贴对象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缴费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征地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缴费补贴政策的解读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