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宿松县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含市政工程、农民建房)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尚未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规划条件、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等行为。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股负责巡查监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的实施情况,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同步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提供规划批后监管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保障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及时沟通。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售楼处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四)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工作内容:
(一)现场查看批后公布牌的制作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设置位置是否合理;
(二)现场查验用地范围、建筑灰线位置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一致;
(三)现场查验建筑基槽位置是否与已验收通过的灰线位置一致;
(四)现场查验建筑正负零数值、地上建筑及地下室边线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一致;
(五)现场查验建筑主体和建筑外饰是否与批准的单体建筑方案一致;
(六)现场查验围墙、出入口设置、停车泊位、道路、绿化、硬化等附属工程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一致。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股、自然资源管理所不定期开展建设项目现场巡查,对“第六条”监管事项进行复查,做好巡查记录。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及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实地测量,出具测量技术成果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股现场查验用地范围、建筑灰线、建筑基槽、建筑正负零、地上建筑及地下室边线,应依托测量技术成果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建设项目规划股申请
现场查验,由建设项目规划股填写《建设项目查验单》(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规划股各持一份),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股现场查验,发现建设项目建设与批准的修规方案不一致的,应立即督促整改。确实不能整改的,由建设项目规划股书面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在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查处后,由建设项目规划股提出意见,经法审通过后,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批后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勘测单位在测量技术成果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按测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勘测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制度(试行)》(松自然资规字〔2020〕36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刘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