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物业公司未经招投标进入小区合法合规吗”问题的回复
网民诉求:
物业公司未经招投标进入小区合法合规吗?
县住建局回复:
物业企业的选聘分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和业主大会成立后选聘物业,适用条款如下:
一是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的选聘物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企业的选聘方式分为两种,即公开招投标方式和协议方式。
感谢网民朋友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意见建议,请直接与住建局联系,电话:0556-7821276。
责任编辑: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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