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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走近生活实例(三)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委宣传部  作者:    时间:2023-05-29 17:4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思维,养成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的技能,我们梳理代表性强、覆盖面广的各类民事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开展普法教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有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覆盖了公民一生各阶段的各种权利,比如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等领域的法律规定,保护着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用于解决百姓间的民间纠纷的法律,是一部实用的综合性法律典籍,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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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变化

  以前没有民法典,我们也过得好好的,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又会有哪些不同呢?

  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9部单行法,组成了庞大的单行法矩阵,保护着公民的权利,也就是共同组成了“散装”民法体系。

  现实中,对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部单行法均可适用,难免会出现重叠或者冲突的情形,有些情形下甚至被恶意钻空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后,可以消除重叠、避免冲突,真正实现各项法律规定:“1+1>2”。新的民法典颁布之后,九部民事单行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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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义

  在政治层面,它将助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政治文明水平;

  在经济层面,它将改善我国的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质量,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

  在社会层面,它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了制度资源和规则支持;

  在文化层面,它传承了固有文化的精髓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注入新血液,且增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软实力,有助于在国际上塑造新的国家形象;

  在生态保护层面,它彰显了绿色发展理念,可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促进绿色家园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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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运用

  1.楼上装修楼下遭殃

  基本案情:王某与赵某是西安市高新区某小区内住户,且系楼下楼上的邻居。2021年3月,居住在楼上的赵某开始装修房屋。在此期间,楼下的王某发现自家房屋出现两处漏水点,造成了其房屋吊顶及墙面出现不同程度的鼓包、裂缝。王某认为,纠纷发生后,赵某应将问题处理后再进行装修。但经多方沟通后赵某仍继续施工。为避免双方损失继续扩大,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申请对房屋损坏原因及维修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导致房屋客厅及主卫吊顶损害的主要原因是上部有水通过各处存在渗漏隐患的部位渗入案涉房间屋顶,致使吊顶局部因水浸入而引起开裂、起鼓、下沉等现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赵某在对自家装修过程中采用向墙面等部位喷洒水的行为,导致水渗漏至王某房屋内并造成损失,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其应向原告王某赔偿损失。王某主张的房屋修复费有鉴定意见可证,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案涉房屋受损部位需要拆除重装。在此情形下,王某在拆除重装期间必然会涉及无法使用案涉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由于王某并未提供具体租金损失的证据,故综合漏水情况、生活经验等情形,酌定被告赵某向原告王某赔偿1000余元的租金损失。

  2.讨薪无果

  基本案情:2017年,张某等人到吴某手下打工,但吴某未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张某等人多方讨薪无果后,于2019年10月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向张某等人支付劳务工资60余万元。

  裁判结果: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未支付欠薪,张某等人遂向黔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被执行人吴某因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被黔江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健身房消费套路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9月间,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健身教练培训协议》,购买常规课程、拉伸课程、拳击课程等多个健身培训课程,课程数量共150余节,总价9.8万余元。协议约定,会员一旦签署协议选择了服务课程,不得取消。如取消课程的,服务费不能退还;如遇教练请假、离职、岗位变动等,健身机构有权直接为其更换教练;会员如对教练不满意也可申请更换。

  其后,因不满健身机构多次更换私人健身教练,杨某在上了70余节课程后,表示不愿再接受健身培训服务,并与健身机构协商退还剩余的课费5.4万元,遭到健身机构拒绝。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机构的合同,并判令健身机构退还剩余课费及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因合同不宜强制履行,合同又采取预付消费形式,应当允许杨某对是否继续接受后续未消费部分的服务进行选择。因此,对杨某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无相关证据证明某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杨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杨某与健身机构的合同关系解除,健身机构退还杨某剩余课费5.4万元。

  4.健康权

  基本案情: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天津市河东区某物业管理方。原告黄某于2020年6月10日由上海市来到该小区探望祖母。2020年6月19日9时许,黄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值守保安新冠肺炎疫情,要求其停车接受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检查措施。黄某听到有人呼喊后回头观看,随即加速向前骑行。值守保安即骑车追赶,伸手接触原告背部时车辆失控摔倒。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501.3元。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事发之时正值聚集性疫情扩散、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派员值守、验码登记、阻拦冲岗,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物业人员大声呼喊之际却加速骑行,最终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