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禁限用农药管理规定和规范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告知书
关于严格落实禁限用农药管理规定和规范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告知书
全县各农药经营户、种植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规定,现就严格落实禁限用农药管理规定及规范经营卫生农药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禁限用农药管理
1.严格落实经营许可要求。除经营卫生农药外,经营农药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继续经营的,应提前九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
2.严格把控货源质量。从合法渠道采购农药,不采购、不经营假农药(包括农药有效成分与标签标注不符,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劣质农药(包括不符合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有害成分的农药)、过期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
3.严格落实台账制度。规范记录采购、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人、采购人信息等内容,台账保存不少于2年,并将数据对接安徽省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
4.四类农药过渡期管理。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四种高毒农药。持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合规销售,全面盘点库存、规范处置余货,6月1日起严禁继续销售。各种植主体可于5月31日前,仅限合规作物使用,6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
5.规范互联网经营行为。利用互联网销售农药(卫生用农药及农药生产企业通过自有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除外),须在上线运营后20日内将网站、网络平台等信息报发证机关备案。未备案不得线上经营。严禁通过网络销售禁限用农药。
6.履行安全用药指导义务。应当向购买者问询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人超范围使用农药。
7.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药仓储管理,分类分区存放,严禁与食品、生活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混存;做好经营场所的防潮、通风、防晒及电气线路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规范经营卫生用农药
当前驱蚊类卫生用农药产品进入销售旺季,为确保卫生用农药产品质量,同时规避因产品标签不规范造成被投诉甚至违法的风险。现作以下温馨提示:
1.卫生用农药范畴。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若标明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
2.认真履行查验。采购卫生用农药产品时应当查验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查询APP”或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认定为假农药。卫生用农药标签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如: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3.规范经营行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请各位农药经营主体和种植经营主体对照自查自纠,合法诚信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日
责任编辑:陶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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