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松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十问十答
1.问:本办法中所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是指什么?
答:是指我县中心城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
2.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因?
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与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3.问:哪些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缴费区域为《宿松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具体以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为基准(实行动态调整)。
4.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用于哪些方面?
答: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含清扫、除雪、保洁等费用。
5.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征收对象分类,统一按用水量计征。居民住户用水,收费标准:0.35元/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收费标准:1元/吨水。工业企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3千吨,下同)的部分,收费标准:0.2元/吨水;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收费标准:0.1元/吨水;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收费标准:0.05元/吨水;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经营用水,收费标准:0.5元/吨水。特种用水,收费标准:0.2元/吨水。
6.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答:主要有三类:一是对救助管理站、福利院、养老院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是对中心城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户、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根据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三是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7.问: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或代征?
答: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县税务局委托宿松县松兹自来水有限公司代征。
8.问: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会被截留、挪用吗?
答:不会。代征的垃圾处理费收入,由代征单位按月向县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9.问:交了物业费,还需要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需要。物业费是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合同性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垃圾收集至中转站、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秩序维护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不含清扫、除雪、保洁等费用)、转运、处置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两者用途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10.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和执行?有疑问该向哪个部门咨询?
答:自202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7月1日起正式征收;若有疑问,可向县城管局咨询(咨询电话:0556-7823255),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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