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水平,发挥数据共享赋能作用,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市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内容
购买自住住房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未还清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签订《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协议》,委托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上月实际还贷额(本息),每月自动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转到约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无需申请人再主动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
二、服务范围
目前支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为工商银行的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后续将根据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数据共享情况,适时开通其他业务承办银行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
三、申请条件
1、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的贷款类型,仅限已授权且成功获取共享数据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其他非住房类商业贷款不予受理;
2、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含配偶)名下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一套房屋的组合贷款除外);
4、申请人(含配偶)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尚未结清的,需优先划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书(含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判决书));
3、购房合同;
4、贷(借)款合同;
5、还贷款银行存折(或卡)。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及配偶提供办件资料并提出申请,市中心窗口受理;
2、申请人授权市中心查询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数据,申请人及配偶同时签订《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协议》;
3、市中心窗口审批办结,次月起每月由市中心自动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转至约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划款日期及金额
(一)划款日期
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为按月划转方式,当月办理次月生效。申请人可以约定划转日期为每月10日或25日(组合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尚未结清的,划转日期固定为每月25日),如遇特殊情况市中心可顺延划款。
(二)划款额度
1、市中心每月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支取的最高额度,以申请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上月实际还贷额(本息)为限。
2、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约定划转日期划款后到账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当月不予划转支取。
(三)划款顺序
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划款顺序为“先申请人后配偶”。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有多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只能按一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办理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不支持同时申请办理多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
2、申请人(含配偶)发生还贷款银行存折(或卡)、婚姻、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或公积金停缴等可能影响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的情况,应及时到市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协议履行期间,市中心不再受理申请人及配偶偿还协议约定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申请人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当向市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终止后市中心不再重复受理申请人同一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因异地工作变动的除外)。
5、协议正常履行情况下,申请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后,该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自动解除。
6、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仅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之一,并非代为还贷方式。申请人每月仍应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日前关注还贷银行卡资金余额,履行正常还贷义务。因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银行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罚息等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陶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