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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时间:2023-03-01 16:25:13   

  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皖卫发〔2021〕17号)和《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基层〔2016〕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卫生室到龄退出的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及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人员。

  第三条各县(市、区)健全村医到龄退出机制,促进村医队伍新陈代谢、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因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需要,可适当放宽退出年龄,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及时注销到龄退出未返聘村医的执业注册。

  第四条各县(市、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出村医办理生活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其待遇。

  第五条依据村医岗位设置方案,对村医数量低于规定配备标准或现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择优返聘到龄退出村医。

  第六条返聘村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

  (三)到龄退出前年度卫生健康服务考核合格;

  (四)中止执业活动不超过2年;

  (五)无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坚持村医自愿原则,到龄退出村医返聘可适当延长服务年龄。

  (一)具有医学院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65周岁。

  (二)具有医学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0周岁。

  (三)具有乡村医生资格且中医药服务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认定,可延长服务年龄至65周岁; 对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0周岁;特别受群众欢迎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5周岁。

  第八条村医返聘由本人申请,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同意,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按程序返聘。具体返聘程序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拟返聘到原村卫生室工作的到龄退出村医,在其所在行政村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返聘。村卫生室村医数量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其到龄退出的村医,原则上不在本村卫生室返聘。

  第十条拟异地返聘到龄退出村医,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岗位信息,经考试或考核择优返聘,同等条件下本乡镇到龄退出村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优先返聘。经原工作行政村及拟返聘工作的行政村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返聘。乡镇卫生院应协调确定原有村医和返聘村医的分工。

  第十一条未满65周岁的返聘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按照《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满65周岁的返聘乡村医生每年均须再注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医注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强化村卫生室各项补助政策落实,保障到龄退出返聘村医待遇。

  第十三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返聘办法和期限。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