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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宿松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制度》的通知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时间:2023-03-01 16:25:13   

  宿松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推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安庆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安庆市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制度。

  第二条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受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申请事项、经济状况、身份证明及委托关系、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等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第三条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办案系统)上传案件相关材料,民事、行政和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申请类案件:身份证复印件、经济困难承诺书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证明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刑事审判阶段申请类案件: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刑事通知辩护类案件:身份证复印件、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书、与通知辩护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如受援人身份涉及多种人群类别的,应当全部勾选。

  第四条依据《安庆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安庆市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明确各环节办理标准。

  第五条承办人应在指派后3个工作日内收案。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应每日定期查看办案系统收案情况,并及时联系承办人,注意时效性,杜绝案件在办案系统中滞留。承办人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配合督促承办人收案。

  第六条承办人应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第一次约见(会见)受援人,协助受援人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并与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做好谈话笔录与诉讼风险告知工作。民事行政案件约见受援人不少于3次,刑事案件会见受援人不少于2次。

  第七条承办人在知晓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时间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重点抽取重大疑难、群体性、社会影响大、重点人群等案件,尽量覆盖全体承办人员,安排人员进行旁听庭审并作出评价,掌握案件承办情况,并将旁听意见反馈给案件承办人。

  第八条案件属于以下四类案件中任一种的,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或代理意见,及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承办情况,同时应及时与承办法官和负责人沟通汇报,并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中记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2)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

  第九条承办人发现受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由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常态化查看办案系统,对未及时收案、归档、发放补贴的情况,即时督办,确保收案、归档、发放补贴符合时序要求。已办结的,督促承办人尽快办理归档手续;在办案件,了解案件进展和承办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加强动态监督,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对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要逐案回访,开展对案件办理效果满意度评价,其中对民事、行政案件满意度评价比例不低于年度相应办案总量的60%。针对受援人投诉和评价不满意的案件,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约谈承办人,或减少该承办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

  第十二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监管人员逐项审查办结案件卷宗内页,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退补,限时整改。

  第十三条每年开展一次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法律服务机构予以通报,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明晰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岗位职责。实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受理登记簿》《刑事案件受理登记簿》《归档登记簿》《结案案件回访满意度统计表》《办案补贴领取登记簿》,方便查询统计,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在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在全国、全省和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不合格案件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采取实地督导、约谈通报等措施,倒逼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同时,要对办案效果好的案件积极组织编写案例,及时向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案例库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县法律援助中心要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着力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落实法律援助各项管理要求,提高法律援助依法管理实效。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监督管理、案卷质量、案例质量等问题。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