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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 字体:    稿件来源: 宿松县  作者:    时间:2022-11-03 17:31:31   

  为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金〔2020〕1177号)以及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落实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将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兼顾基础性、普惠性和差异化。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政策、实施、监管和考评等工作机制,持续增进参保农户获得感,促进农业产业提质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保,做到“愿保尽保”。通过加强工作督导和绩效管理等确保承保、定损、理赔等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产业中“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全县所有种植、养殖户。

  (二)保险品种。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为水稻(含“水稻基本险”和“水稻完全成本险”)、小麦(含“小麦基本险”和“小麦完全成本险”)、玉米(含“玉米基本险”、“玉米完成成本险”和 “玉米种植收入险”)、大豆、油菜、芝麻、花生、马铃薯、棉花。

  养殖业为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森林保险为公益林、商品林。

  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种植业为油茶(含植株)、葡萄(含棚架、棚膜、植株)。

  养殖业为鸡(含肉鸡、土鸡、蛋鸡、种鸡)。

  (三)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含野生动物损毁)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含野生动物损毁)、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责任涵盖产品价格、产量波动等导致的收入损失。葡萄保险责任涵盖旱灾、病虫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含旱灾和病虫害)造成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四)保险金额和费率。种植业除“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险”和“玉米种植收入险”外,其他险种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险”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玉米种植收入险”保险金额体现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相关数据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养殖业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

  森林保险金额按照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 (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费、抚育费)确定。

  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险种具体保险金额为水稻基本险406元/亩、水稻完全成本险1000元/亩、小麦基本险367元/亩、小麦完全成本险860元/亩、玉米基本险282元/亩、玉米完全成本险700元/亩、玉米种植收入险700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芝麻300元/亩、花生400元/亩、马铃薯500元/亩、棉花394元/亩、能繁母猪1500元/头、非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边缘易致贫户育肥猪800元/头、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养殖的育肥猪保险金额提高到1000元/头(县本级政策规定)、奶牛6000元/头、公益林780元/亩、商品林1000元/亩。

  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各险种具体保险金额为葡萄5500元/亩(其中植株和果实3500元/亩,棚架和棚膜2000元/亩)、油茶1500元/亩〔其中树龄五年以下童期油茶植株1500元/亩;树龄五年(含五年)以上成年期油茶植株1000元/亩,果实500元/亩〕、鸡15元/只。

  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险种具体费率为小麦基本险、小麦完全成本险4.5%;芝麻、花生、马铃薯5.75%;水稻基本险、玉米基本险、玉米完全成本险、玉米种植收入险、大豆、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奶牛6%;水稻完全成本险6.2%;育肥猪5%;公益林2‰;商品林2.2‰。

  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各险种具体费率为油茶、葡萄5%;鸡8%。

  (五)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为我县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主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参与共保。承保、定损、理赔等保险各项具体工作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七)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设置的起赔点(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其中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油茶、葡萄不设起赔点)。养殖业中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险种鸡不设起赔点。保险理赔时不得违规封顶赔付和平均赔付,灾害发生后,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

  (八)保费补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险种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种植户承担30%;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当地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费率和补贴标准给予定额补贴(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保费的70%),种植户承担30%;种植业其他险种(含水稻、小麦、玉米基本险)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5%、种植户承担20%。

  按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水稻、小麦、玉米种植户自愿选择参加“水稻、小麦、玉米基本险”或“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险”或“玉米种植收入险”。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同时投保基本险和完全成本险或种植收入险。参加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投保人不再享受水稻、小麦、玉米基本险、玉米种植收入险等保费补贴政策。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减轻灾害损失,充分保障种植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权收益,鼓励投保户参加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养殖业保险险种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户承担20%;非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边缘易致贫户育肥猪保险保险金额800元/头对应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财政补贴15%、养殖户承担20%;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育肥猪保险中央、省政策规定的800元/头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财政补贴35%,本级政府出台的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育肥猪保险在中央、省政策规定的800元/头保险金额基础上提高的200元/头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由县财政金额承担;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 20%。

  森林保险险种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5%、林农或林场承担20% 。

  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险种油茶保险保费县财政补贴70%,种植户承担30%(市财政根据市林长制相关政策规定一年一定给予投保种植户全部保险费10%的补贴)。葡萄保险保费县财政补贴75%,种植户承担25%。为促进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洲头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葡萄种植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示范区葡萄产业,该示范区内种植的葡萄保费县财政补贴90%,种植户承担10%。

  养殖业保险险种鸡保险保费县财政补贴75%,养殖户承担25%。

  参保了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的险种,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再参保“防贫保”综合保险中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和中央政策性森林(商品林)保险等,重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县相关政策规定,对全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中央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个人承担的保费,县财政按个人应负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

  根据省相关政策规定,针对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每年省财政根据年初全省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最高给予县财政全年特色农业保险全部保费25%的奖补。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个人负担的保费进行补贴,减轻原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参保农户承担部分保费。

  (九)单位产量确定。正常年景单位产量由农业农村、林业、财政、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投保户根据前三年正常年景平均单位产量确定。实测单位产量由农作物成熟收割前通过测产确定。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委托专业机构、遥感测产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产量测定工作。单位产量一定二年。

  (十)政策衔接。我县开展的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油茶、葡萄、鸡不设置投保起始数量,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按实际种植、养殖的数量进行承投保,做到愿保尽保。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投保起始数量按中央、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实施了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水稻、小麦、玉米补充商业保险和农业大灾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根据成本测算,经请示上级财政部门,我县“再生水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保险政策暂比照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水稻基本险”保险政策执行。

  参保标的物必须在中央、省、市、县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以耕种、养殖的区域内种植、养殖。

  县本级政府出台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易致贫边缘户的一系列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执行期限与中央、省、市其他一系列扶贫政策执行期限一致。

  地方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收缴和支付方式比照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支方式执行。

  本办法在承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未涉及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制定,并按程序报银保监部门审定备案的相关保险条款执行。

  本办法如果与中央、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以中央、省、市现行政策为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密切关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政策落地生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要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

  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工作方案。要将政策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政策宣传对工作的正向推动和巩固提升作用。要建立对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制度,提出硬性规定和约束性要求。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委会要积极主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要以投保人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经办机构已出保单、保险合同已经承投保双方签字和承投保情况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保险经办机构承保数量。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准确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

  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要会同乡镇、村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落实好政策、过程和结果的公示公开制度。要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确保承保、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业务指导、信息资料提供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承保、定损、理赔工作。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易致贫边缘户的统计监测,提供有关人员名单信息,配合做好承保、定损、理赔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绩效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资金拨付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财政部门根据保险经办机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等审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以更高标准、更强举措、更实作风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落细。

  (三)强化绩效管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将绩效管理融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考评体系,建立健全对保险经办机构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虚增、虚构保险标的等各类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将制度建设、政策宣传、承保操作、查勘定损、理赔兑现、保险赔款支付和监督检查等落实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作用,促进规范操作和管理,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