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2020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宿松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设立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需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使城乡困难群体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全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案件目标任务882件,各乡镇按总人口3‱指标分解任务,不足5件的乡镇按5件完成(具体任务数详见附表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推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作出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等案件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下列情形须提供与之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平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公民);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收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在校学生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患有重大疾病(当事人提供医学结论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规定,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2.服务质量。法律援助中心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推进专业化办案。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总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县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程序,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状况标准,严禁人民调解案件以及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案件、信访案件抵充法律援助案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
(三)监督管理。县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案件质量达标。县财政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合力,支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
(四)专款专用。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各级财政共投入88.2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44.1万元,县级财政承担44.1万元。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法律援助机构须设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独立项目账,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五)考核验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宿松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年终,县司法局将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六)大力宣传。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传播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展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范围、条件、申请步骤及联系方式,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知晓率。在村(社区)文化活动广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法律援助标语和联系方式。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传播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信息。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以案释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责任编辑:融媒体中心 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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