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皖残联〔2020〕10号)的部署,按《宿松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松政办秘〔2017〕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2、目标任务
2020年,为全县976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3、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常年服用精神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低保、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服药对象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省任务976名以外的其他对象按上一年度或当年购买药物发票报销后自付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必须持有我县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
4、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网址https://service.cdpf.org.cn/taiji/framework/hn/module/workspace/main.jsp?menu=JZKF),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级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2019年度享受该政策的人员,今年只需填报《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审批表》;新增补助对象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复印件;
(2)低保证、五保证或扶贫手册复印件;或乡镇出具的困难证明。低保、五保和贫困对象,县残联将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和药费发票。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精神专科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县残联审核,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注意信息保密。
5、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并注明“精补”或“残补”。
6、工作要求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在县民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残联、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1)各乡镇残联要吃透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登记、审核工作。对去年已享受该政策同时今年又符合五保、低保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人员,乡镇直接录入系统,其他人员必须先按要求向县残联康复办报审核资料,待审核通过后再录入系统,各乡镇于4月30日前将符合精神药费补助对象资料信息从网上全部录入并向县残联申报,同时将补助对象资料整理成一人一档,以备核查。
(2)县残联负责全县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的审核、统计汇总工作,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市相关部门。
(3)5月15日后新增的对象每月15日前上报一次。
(4)县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救助对象
符合《宿松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松政秘[2019]22号)要求。
2、目标任务与补助标准
2020年,为128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8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国家项目任务目标,按上一年度康复数10名暂定。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按每人每年15000元予以补助;肢体(脑瘫)儿童按每人每年18000元予以补助。此项目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助,剩余部份由县级财政承担。
(2)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及辅具适配项目: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此项目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3、项目及资金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全县所涉救助对象统一填报《宿松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儿童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由县级残联负责审核、批准、留存;县残联每月填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儿童类)》、《安庆市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信息统计表》至市残联审核盖章。
(2)项目经费由省、县财政共同安排,残疾儿童辅具适配项目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根据《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在完成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并经专家组考核评估合格后,定点机构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申领康复训练经费,或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直接将补贴经费划拨至定点机构。
(4)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县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6)县残联负责项目申请、审批、跟踪回访等档案的建立、整理和保管;各定点机构按照各类儿童项目要求及一人一档要求规范建档。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照《宿松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松政秘[2019]22号)要求实施,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依此执行。
4、工作要求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乡镇残联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迅速摸清本辖区内以上各类残疾儿童底数,于4月30日前将有意向进行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残疾儿童名单报送县残联康复办。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吴守元,联系电话:7826853
邮箱:1985457179@qq.com。
责任编辑:融媒体中心 朱宜


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