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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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 稿件来源: 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
时间:2024-06-18 17:12: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之规定。截至2023年3月31日,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被扣留的粤TAM923等782辆各类型机动车,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接受处理的,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证件(机动车暂扣凭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到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拆除、报废等处置。特此公告。
附:报废车辆清单
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李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