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 部门 >正文

宿松检察院:没赚钱、只牵线?照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 字体:大 中 小 】   稿件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方唐亮   时间:2026-11-06 15:45:03   

  宿松融媒讯 以为只是帮忙牵线搭桥、介绍货源,不拿货、不牟利就不算犯罪?这个想法是错的!随着新型毒品不断翻新,“上头电子烟”成为涉毒高发品类。近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居间介绍贩卖新型毒品案件,以真实案例敲响警钟:涉毒居间介绍,绝非小事,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其明知李四长期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弹”,本人及女友自2025年6月初起频繁从李四处购买该类电子烟弹。

  2025年11月1日晚上,张三明知李四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联系贩毒者王二对接货源,双方商定在宿松县完成毒品交易。次日凌晨,王二前往张三入住的宿松县某酒店,以170元/支的价格,向李四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100支。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张三明知购毒者李四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仍受其委托居间联络、对接贩毒人员、促成毒品交易,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张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检察官提示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亲自拿货、亲自售卖、赚取差价才是贩毒,单纯帮忙牵线、传话、对接交易的“中间人”无须担责。实则不然,毒品犯罪是严厉打击的重罪,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提供居间介绍、联络对接、促成交易等帮助行为,无论是否获利,均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

  “上头电子烟”看似新潮隐蔽,实则危害不小,吸食后会产生致幻、眩晕、意识模糊等症状,极易诱发肇事肇祸、暴力冲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与社会公共安全。在此郑重提醒:法律红线不容试探,毒品陷阱切勿触碰。人情帮忙有边界,涉毒助人无例外。不要因朋友情面、侥幸心理,充当涉毒交易“中间人”,一旦参与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全社会需自觉远离新型毒品,坚决抵制各类涉毒行为,共同筑牢禁毒安全防线。

  相关法条

  【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通讯员 方唐亮)

  

责任编辑:姚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