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当庭即时履行,调解笔录即可结案
宿松融媒讯 被告已经把相关费用转给我了,我们之间的纠纷也解决了。法院怎么不给我发裁判文书呢?在办案过程中,时常有当事人发出此类疑问,那么实体上的履行是否等同于程序上的终结?近日,宿松法院九成法庭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这一常见疑问提供清晰示范。
简要案情:
原告与被告各自骑电动车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门牙断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对赔偿责任不持异议,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诉前协商一致。案件进入庭审后,双方在法庭上仍各执一词。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未径行裁判,而是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治疗费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法理分析。经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合意: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7000元,并当场通过转账的方式履行完毕。原告确认收款后,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与大众一般印象不同的是,本案并未另行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原告也未申请撤诉。法庭在双方达成合意后,将调解内容及被告当场履行的事实完整记入调解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共同签名确认,法庭据此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当场付清全部款项,符合“即时履行”的法定情形,故法庭采用调解笔录的方式结案,即合法又高效。
法官提示
1.即时履行的案件,调解笔录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若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调解,且被告当场付清款项,法庭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并经各方签字后,该笔录即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案件即宣告终结,无需再另行制作调解书或撤诉。
2.私下付款并不等于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如果当事人未经法庭主持,仅自行协商付款,未将履行情况告知法庭,也未形成任何法庭笔录或文书,则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不会自动销案。此时,原告需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方能终结诉讼程序。(通讯员 徐无瑕)
责任编辑:陶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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