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警惕“砍头息”、超高利息,民间借贷这些坑千万别踩!
案件回顾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因资金周转选择民间借贷,但“砍头息”“高利贷”等陷阱层出不穷。很多借贷双方不清楚法律边界,等到产生纠纷对簿公堂才追悔莫及。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大家厘清民间借贷本金、利息的法律认定规则。
2023年8月11日,小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小汪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8%,当日,小杨向小汪给付利息10400元。后小杨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未偿还,小汪起诉来院。
调查处理
宿松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杨向小汪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本案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因此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119600元。同时,双方约定月利息8%超过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借款利率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息应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四倍即14.2%计算,小杨多偿还的利息计为偿还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 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说理
第一,“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本金不能依照借条上的数额计算。法律规定本金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第二,民间借贷存在利率红线。民间借贷利息不是双方想约定多少就多少。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多付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本金。
参与民间借贷,牢记这几点:
1.优先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谨慎参与私人贷款;
2.借贷务必留存书面借条、完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3.出借资金不要预先收取利息,拒绝“砍头息”;
4.不要轻信高息回报,远离高利放贷,守住自身财产安全。
5.借贷有边界,守法是底线。理性借贷,远离高利贷陷阱。(通讯员 严瑾)
责任编辑:姚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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