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结算后补写借条,事后辩称“被迫签字”?无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存在一个误区:频繁转账还款后,只要口头说钱还清、辩称借条是被迫出具,就不用还钱。
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双方长期有多笔资金往来、事后对账出具的结算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宿松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用真实案例告诉大家:签字需谨慎,反悔要证据,口头抗辩难抵书面凭证。
案件回顾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系同学关系。2022年至2024年期间,张乙因项目投资周转需要,多次向张甲借款,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产生了大量的借款、还款资金往来。
2024年12月11日,张乙向张甲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明确借款金额为15万元,约定2025年1月20日前全额还清。
同时借条中额外约定:本案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张乙承担。
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乙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甲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
庭审中,张乙答辩称自己早已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双方债务已经结清,出具案涉借条是因为原告前往其公司找领导,没有办法才出具借条,不知道金额是多少。简单来说,张乙认为:出具借条是被逼的,不算数。
调查处理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张乙向张甲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借款、还款转账往来。后至2024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张乙向张甲补出具借条一份,张乙与张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成熟、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理应清楚签署15万元借条的法律后果,自愿签字即代表认可欠款事实,事后不得随意否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主张他人系“以胁迫手段”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本案中,张乙仅以口头辩称被胁迫,未提交相关证据,其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被告张乙无法举证证明已还清15万元欠款,还款逾期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张甲主张被告张乙清偿借款本金 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与法官释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说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向他人出具“欠条”、“借条”等欠款凭证时,应知晓会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若主张他人系“以胁迫手段”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总而言之,诚信是民事往来的基本原则,签字确认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有风险,签字需审慎,履约要诚信。切勿抱有“签字可以反悔、口头抵赖就能免责”的侥幸心理。(通讯员 贺书唯)
责任编辑:姚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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