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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住酒店开窗时窗户掉落砸到车辆,谁应当承担责任?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法院  作者: 汪玲   时间:2026-07-06 11:32:23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1日,小文入住某酒店501房间。2024年4月2日上午10点左右,小文突然听到玻璃落地响声,其将脑袋伸出窗外发现玻璃碎片散落一地,刚好砸在自己的车上。车辆的天窗、挡风玻璃、引擎盖、右雨刷臂有凹槽和油漆划痕,于是迅速跑到楼下查看,此时酒店管理人员也已经到达车辆位置,小文赶紧报警等待警察同志。此时401房间的小红下楼,说其起床开启房间窗户通风时,推拉了一下窗户,窗户的外玻璃带框掉落,故砸到小文的车。此时,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在调解过程中酒店方与小红达成一致,给小文进行修车,4S店出具修理费用清单后,小红拒绝赔付。小文实属无奈,故对小红和酒店提起诉讼。

  调查处理

  庭审中,小红提出车辆受损,系酒店违法改装玻璃窗且年久失修造成玻璃窗掉落所致,故损害与其无关。酒店则提出原告的车辆受损,其不存在过错,认为窗户开关是左右横向操作,加之使用洋钉进行固定,只能左右极小范围的移动,且在401房间窗沿下有超过一米的向外延伸台,可以承接住正常掉落的物品,故即使窗户突然掉落,事发时也不会砸到原告车辆。宿松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小红操作不当,酒店对相关设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均需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高空坠物、附着物脱落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普通物品使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房屋租客、住户使用门窗等设施时,需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规范操作、留意设备状态,避免操作不当引发损害。同时,酒店、民宿等经营主体,作为房屋及设施的管理者,负有定期检修、维护房屋门窗、外墙等附属设施的义务,需及时排查老旧、改装设施的安全隐患。若因设施维护缺失、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经营者需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切勿推卸管理责任。(通讯员 汪玲)

责任编辑:姚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