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不提起诉讼,又如何获得法院生效文书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案情回顾
老张与小张系叔侄关系。老张因资金短缺向小张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小张陆续多次催促老张还款,但老张并未偿还本金。小张考虑到老张是自己的叔叔,碍于情面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又想获得法院生效文书赋予的强制执行力。这天,小张来到法庭咨询,法庭干警建议他前往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通过调解员的细致工作,老张与小张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法庭审查后,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这样既避免了叔侄对簿公堂,又保障了小张的合法债权,还节约了双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法官说理
调解作为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员居中沟通交流的作用,能大大缓和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且调解过程由当事人主导,双方可以共同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增加结果的可接受性。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且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属于民事特别程序,也能节省支出。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讯员 朱旗)
责任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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