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花钱请人介绍“外籍新娘” 人财两空如何维权?
宿松融媒讯 近年来,部分群众通过“媒人”介绍跨国婚姻,但由于缺乏了解、轻信他人,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甚至触犯法律的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警惕涉外婚介风险。
案情回顾
田某一直未婚,得知章某的妻子是越南人后,便委托章某帮忙介绍一位外籍女子成婚。2023年,田某在章某的带领下前往国外,结识了外籍女子林某。双方见面后不久便返回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此过程中,田某以好处费、路费、彩礼等各种名目,向章某支付了共计20万余元。
然而,婚后林某表现出种种反常行为。经田某反复追问,林某承认其在国外已与人同居并育有一子,与其结婚只是为了获取彩礼。2023年10月,林某突然失踪,田某报警求助。后警方在广西将林某抓获,其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事发后,田某认为章某在介绍过程中隐瞒真相、虚报花费并截留部分彩礼,遂将章某诉至宿松法院,请求判令章某返还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合同效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章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田某介绍外籍女子,双方之间形成的涉外婚姻介绍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双方将婚姻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忽视了婚姻的感情基础,损害了社会公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涉外婚姻介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费用返还及责任分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章某因介绍行为取得的“好处费”应当返还田某。但是,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章某无婚姻介绍资质,且知晓涉外婚姻介绍存在的重大风险,仍主动委托并支付费用,其对纠纷的产生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章某实际产生的部分差旅开支,最终判决被告章某向原告田某返还部分费用;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结合本案,就涉外婚姻介绍及相关纠纷,法官作如下提醒:
对有婚恋需求的群众,要警惕“买卖婚姻”,切勿轻信私人介绍。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所谓的“花钱买外籍新娘”,本质上是对婚姻的商品化,不受法律保护。群众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通过合法途径结识交往,切勿将婚姻当作交易。增强防范意识,防范诈骗风险。跨国婚姻往往存在语言不通、背景不明等问题。部分外籍人员可能以骗取彩礼为目的,甚至存在隐瞒婚史、病史等情况。一旦遭遇诈骗,不仅面临财产损失,还可能出现外籍新娘离家失联、一去不返的情况。
对从事“婚介”人员,要守住法律红线,严禁非法涉外婚介。个人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并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面临退费纠纷,若在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拐卖妇女罪等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无效。在婚姻介绍中,即使双方对“未婚”“未育”等条件作了明确约定,由于该约定建立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基础之上,该类约定在法律上同样不被认可,无法作为索赔的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通讯员 夏新阳)
责任编辑:杨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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