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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动手伤人须担责 索取赔偿有边界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法院  作者: 林欣然   时间:2026-05-07 10:26:49   

  宿松融媒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口角,但是一旦动手伤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受到伤害后索赔是不是可以“想赔多少就赔多少?”法律在保护受害者的同时,又如何为赔偿划清合理边界?下面这起因琐事而起的侵权纠纷给出了答案。

  2025年5月傍晚,老李与老张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老张在争执中情绪失控,用手锹殴打老李的头部,造成轻微伤,事后公安机关对老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老李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出院后又多次复诊。后老李和老张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老李在进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后诉至宿松法院,要求老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庭审中,老张提出抗辩,认为老李在住院及门诊期间治疗了湿疹、脚癣等与本次外伤无关的病症,且存在过于频繁的不必要性复查,当庭就老李诉请的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的关联性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结果表明:老李头部受伤等产生的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关联;治疗脚癣、湿疹等的治疗费用等与本次外伤无关联;建议剔除不合理部分。

  另经调查核实,老李虽经鉴定误工期90天,但受伤期间所在单位正常发放了老李的工资,并未扣减。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老张用手锹殴打老李造成其身体受伤,侵害了老李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对老李赔偿项目的逐项审查,老李与本次外伤直接关联的医疗费为四千余元,其他费用应予以剔除;老李虽因被老张打伤而误工,但应获得的劳动收入并未减少,故对于老李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老李的合理损失共计约1.26万元。扣除老张已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老张赔偿老李约1.19万元,驳回了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维权要理性,索赔须诚实。遭受伤害后难免有委屈与愤怒,但冷静应对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小伤大治”“头痛医脚”等行为,不仅加剧矛盾,也浪费司法和医疗资源。侵权发生后应及时报警、保全证据,遵从医嘱、合理治疗,主张损失要有事实依据,切不可虚构或夸大事实。法律在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诉求必须建立在真实、必要、合理的基础之上。(通讯员 林欣然)(当事人名字均有化名)

责任编辑:姚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