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货不对板+卖家失联” 千里外的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因装修房屋需采购移门,经人介绍后与被告张某通过微信取得联系,李某支付了5000元订购款。张某安排邮寄移门至李某处,经查验发现尺寸严重不符,李某遂拒绝签收商品。而后张某承诺退还订购款5000元,经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仍置之不理直至无法联系。身处黑龙江的李某起诉至宿松法院。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小,两地相隔近五千里且李某已70余岁,宿松法院采取网上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返还订购款5000元。并在案件生效后为李某申请在线执行立案提供必要协助,最终,5000元订购款全额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首先应核实卖家身份、掌握卖家信息,并提前与卖家就产品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予以确认。其次,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应注意及时验收货物:若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解除合同;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可以与卖方协商要求其承担修理、更换或降价等补救责任,同时注意保存证据(如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瑕疵照片),电子证据还应当妥善保管其相应的原始载体。
若经协商或投诉,卖家既未采取补救措施亦拒绝返还货款,在确定卖家信息后,消费者可以选择诉讼维权。对于诉讼或执行立案,可以选择现场立案、邮寄立案、“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线上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对于庭审,可以线下开庭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线上开庭。若因疏忽未获取到卖家信息,可以委托律师取证,还可以视情况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后续权利的顺利实现。此外,维权时效不可轻忽——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须提起诉讼,逾期若对方抗辩将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通讯员 朱旗)
责任编辑:姚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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