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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不起诉决定当天,他被行政处罚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5-11-19 15:55:18   

   “我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今后一定不再做违法的事情。”近日,安徽省宿松县检察院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日下午,吴某接受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据悉,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手机、身份证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转账结算。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积极退赃并表示悔改。宿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25年7月新实施的司法解释,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构罪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随后,在湖南的吴某某来到宿松县检察院接受不起诉宣告,同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当日便审查完毕,认为有必要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居住在外地,为免去当事人来回奔波,解决异地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执行难问题,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确保对方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当日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确认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书无异议后,宿松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向吴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某处以罚款4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实现了不起诉决定宣告和检察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同日完成,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经审查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即“行刑反向衔接”,旨在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确保司法执法公正。

  近年来,关于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类宣传视频、短信、标语随处可见,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为他人提供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刷银行流水,助长电信网络犯罪,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对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要提高警惕,加强个人信息防护,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等租借给他人,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姚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