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出了事故,承担责任的仅仅是驾驶员吗?
案情回顾
2012年,小高购买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2013年小高将该车转让给小尹,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2018年该车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2023年小尹在某车行用该车置换车辆,随后小施在车行购买了该车,该车在转让过程中,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2024年小施驾驶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小张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张及车上的小齐、小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齐、小徐无责任。
小施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小齐、小徐发生交通事故。对小齐、小徐遭受侵害的经济损失,小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尹明知肇事车辆已达报废期限,仍将该车与车行置换,车行又将该车卖给小施,该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齐、小徐的损失由小施、小尹、车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对于拼装车、符合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请车辆使用人、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切勿赠与、转让或自行抛弃。拼装车、符合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属于禁止行驶的机动车,不能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程度,侵权人除自行承担高额赔偿费用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买卖交易机动车,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应证件、转移的证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通讯员 张周丽)
责任编辑:姚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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