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法院:青少年骑电动车撞伤行人,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15岁的小明与15岁的小彬相约出去玩,出行过程中,小彬将电动二轮车交由小明骑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行人小季发生碰撞,造成小季、小明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小明驾驶电动二轮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和违反规定载人并超速行驶,其疏于观察是形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小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彬均未满16周岁,均不能驾驶电动二轮车上路行驶。小彬将车辆交给小明驾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原因力。小明、小彬均为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小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过程及庭审查明事实,认定小明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彬的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温馨提示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引发安全事故的案例频发,尽管有很多真实案例作为“前车之鉴”,但仍有不少家长和孩子抱着侥幸心理,忽视违规驾驶电动车的危险。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危险系数高:
(一)电动二轮车的车速比自行车快很多,但操控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佳,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二)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驾驶电动二轮车时常出现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三)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判断力、控制力差,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遇到突发情况时无能力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交通事故。
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电动自行车不是玩具,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督促孩子佩戴安全头盔等。尤其是现在正值暑假期间,路上车多、人多,极易发生事故,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他人损伤,监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张周丽)(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翠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