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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君·说法④:打点野味没关系?可能涉嫌犯罪!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方唐亮   时间:2023-04-17 16:34:25   

  宿松融媒讯“我主要是想打点野味吃。哪晓得野味没有打到,放置的捕兽夹还夹到了人,幸亏及时得到救治,要不后果不堪设想。”谈到自己非法狩猎的动机,在检察机关讯问室接受讯问的陈某如是说,他至今仍然感到十分后怕。

  202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着力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近年来,宿松县聚焦“猎运销”等野生动物产业链中的重要节点,依法查处一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推动形成震慑效应。据统计,2022年以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有关案件27件38人。从中分析发现,涉案地区主要为宿松县北浴、隘口、二郎、陈汉、凉亭、趾凤等北部山区;违法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作案时间集中在秋冬季节的夜晚,多使用“电猫”、钢丝套、铁夹等可能危害人畜的工具或装置,犯罪对象主要为野猪、野山羊、野兔等“三有动物”,个别案件呈现较为清晰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一条龙产业链。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发挥法治参谋助手的重要作用,突出抓好诉源治理,深入分析办理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立足检察职能,提出对策建议,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治宣讲宣传等方式,与有关行政机关一道,协同推动有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承办检察官介绍道。(通讯员 方唐亮)

  相关法条

  【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