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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松县委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 字体:    稿件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3-27 08:48:34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宿松县机构改革方案》,现就我县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委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从机构职能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省市机构改革有效衔接,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以深化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各领域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作用,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结合宿松实际,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和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为加快打造“四个强县”、建设现代化美丽宿松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县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县级党政机构共设置37个。县委机构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8个;县政府工作部门28个。(详见附件)具体任务如下:

  1.县委机构改革

  (1)组建县监察委员会。将县监察局的职责,以及县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县监察委员会,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县监察局。

  (2)组建县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3)组建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组建县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

  (5)组建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6)将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7)将县全面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8)将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

  (9)将县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

  (10)组建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

  (11)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优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将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县委老干部局并入县委组织部,保留县委老干部局牌子,加挂县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县委老干部局。

  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对外加挂县公务员局牌子。

  (12)县委宣传部加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3)县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以及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统战部,对外保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对外加挂县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县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县委统战部加挂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

  (14)优化县委办公室职责。将县档案局(县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委办公室,对外加挂县档案局牌子。

  (15)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县委工作机关。

  (16)不再设立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将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公安局承担。

  2.县政府机构改革

  (1)优化县政府办公室职责。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划入县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委、县政府接待处)。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更名为县政府外事办公室,仍在县政府办公室挂牌。

  (2)优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将县物价局的价格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责,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县物价局、县招商管理局。

  (3)组建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将县科学技术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科学技术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优化县司法局职责。将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司法局。不再保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5)优化县财政局职责。将县商务局的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监管职责等划入县财政局,加挂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

  (6)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城乡规划局的职责,以及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农业委员会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城乡规划局。

  (7)组建安庆市宿松县生态环境分局。将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安庆市宿松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不再保留县环境保护局。

  (8)优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9)优化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将县水产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10)组建县农业农村局。将县农业委员会、县水产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县水产局牌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不再保留县农业委员会、县水产局。

  (11)优化县商务局职责。将县粮食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民政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县商务局,加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不再保留县粮食局。

  (12)组建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县旅游事业管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牌子。不再保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县旅游事业管理局。

  (13)组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县民政局的老龄工作相关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留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14)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15)组建县应急管理局。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县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县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县农业委员会的草原防火相关职责,县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县科学技术局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职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不再保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优化县审计局职责。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承担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等划入县审计局。

  (17)优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将县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县科学技术局的专利管理相关职责等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改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8)优化县林业局职责。将县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水利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19)组建县医疗保障局。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20)组建县城市管理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相关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21)调整县委县政府信访局管理体制。将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改为县政府信访局,由挂靠在县委办公室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委信访局与县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22)组建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扶贫开发相关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3)组建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将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1.县人大机构改革

  (1)组建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整合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组建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

  (2)将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2.县政协机构改革

  (1)组建县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县政协经济委员会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县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2)县政协文史委员会更名为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县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相关职责调整到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3)县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县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条主线,自觉服从服务党委工作大局,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改革,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把群团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

  群团组织改革与机构改革相结合,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探索群团组织机关综合设置。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由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4.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1)组建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将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剥离行政职能后的县档案局(县档案馆)职责整合,组建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作为县委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县档案馆牌子。不再保留县委党史研究室、县档案局(县档案馆)、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组建县融媒体中心。将县广播电视台、县宣传信息中心的职责整合,组建县融媒体中心,作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县广播电视台牌子,归口县委宣传部领导。不再保留县宣传信息中心及单设的县广播电视台。

  (3)剥离行政职能后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保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及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体划入新组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纳入此次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在全面清理职能的基础上,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根除“事业局”。党委和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入相关党政机构,或在机构限额内转为行政机构。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具体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及省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基层管理体制

  乡镇相关改革与机构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有效承接的原则,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相应下沉资源和力量,强化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夯实基层基础。

  理顺县级部门与乡镇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整合优化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推动各类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事项在基层直接办理。

  6.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事项,并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依法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

  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部署要求。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积极推进工作力量向执法一线倾斜,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探索建立乡镇统一指挥协调的基层执法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加强人员招录、使用和考核管理,严把入口关,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大力提升执法科技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7.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创新审批监管方式。持续简政放权,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深入开展“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深化“1+X”权力运行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设,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巩固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3+2”清单制度建设成果,推动清单线上线下深度应用。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推进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便民化改革。

  8.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加强县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制度、领导职数管理等规定,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

  全面清理限额外设置的行政机构,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杜绝挂牌机构实体化。精简整合规范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内设机构不加挂牌子、不刻制印章。精简整合规范各类派出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规格不高于内设机构。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规范部门内设机构规格和名称,加大综合设置力度。

  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巡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坚决查处各类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三、“三定”规定制定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以及从严控制机构编制、总量不突破的原则,制定新组建、重新组建及职能机构调整变化较大部门的“三定”规定。

  (一)关于主要职责。部门职能配置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体现中央改革精神;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上下基本对应,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机构职责相衔接;坚持理顺职责关系,做到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职责表述要全面、清晰、准确,避免列入有关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内部管理事项等。

  (二)关于内设机构。科学设置部门内设机构。精干设置综合机构,多个部门合并或以某个部门为基础并入另一个部门的,只保留一套综合股室。整合设置业务机构,任务单一或职责相近的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不下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要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一般称股或室,原则上不称科局。内设机构的职责表述要严格限定在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出新的职责。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挂牌,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内设机构不加挂牌子。

  (三)关于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依据职能机构的调整划转,重新确定编制基数。合并设置的新机构,职能相同或相近的综合股室和业务股室整合后,均按其原编制数的一定比例精简编制。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因整合精简编制出现超编情况,人员不作精简分流,可作适当的过渡性安排。

  (四)关于领导职数。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按规定重新核定领导职数,领导职数总和不大于人员编制数。涉及部门合并和职责调整,保留被并入部门牌子或继续使用名称的,一般不增加部门领导职数。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因领导干部安排出现超职数情况,可逐步过渡消化到规定职数。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关于人员转隶。按照“以划入部门为主、划出部门配合”的原则,新组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立后即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新组建的部门(单位),人员从被划转职责部门(单位)现有人员中调整;成建制划转职责的部门(单位),人员一并转隶;部分职责划转的部门(单位),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要连同职责一并划转。

  (二)关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对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需要划转的随其职责同步划转。原主管部门不再保留的,其所属事业单位,要本着先稳定、后理顺的思路,先明确归属,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改革。为稳妥推进改革,当前只对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必要的划转、更名、整合,涉及事业单位其他改革问题,待下一步统筹部署。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归属与管理。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的部门(单位),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部门(单位)服务管理;部分职责划转的部门(单位),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服务管理;不再保留的部门,离退休人员随其职责转移,由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服务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撤销后,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服务管理,也可由承担其职责的部门服务管理。

  (四)关于经费资产等处置与管理。机构变动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在此基础上,根据机构、职责调整情况,提出经费、资产、公务用车调整和处置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后,办理移交、接收、划转和处置手续,确保经费资产等随机构职责调整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五)关于办公用房调整与安排。新组建或重新组建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在同一地点办公。确实有困难的,领导班子和综合股室必须在同一地点办公,其他股室相对集中办公,逐步实现同一地点集中办公。

  (六)关于机构挂牌、印章使用、档案移交及公文运转。新组建、改变名称的部门(单位)机构衔牌,由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在规定时限内挂牌。新组建、改变名称的部门(单位)印章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新印章启用后,原相关部门(单位)印章同时废止并分别送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注销。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整理、保管、移交好各类文件、档案、资料等,严防失散和泄密事件发生。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新组建、改变名称部门(单位)的公文发送、报送工作,保障上行文、下行文及时正常运转。

  (七)关于涉改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序推进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着力解决现有法规规章与机构改革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开展涉及机构改革的党内法规和相关文件清理工作。

  以上配套政策措施涉及的具体办法和有关程序,分别由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务资产、机关事务、印章档案管理政策业务组和法规口专项小组负责明确和协调指导。

  五、实施步骤

  2019年3月底前,县机构改革工作要基本落实到位。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召开县机构改革动员会,安排部署县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挂牌转隶。县机构改革动员会后,有关部门(单位)即着手挂牌工作,3月底前基本完成。同步开展机构和人员转隶、办公用房调整、财务资产划转、公章使用和档案交接等工作。

  (三)制定“三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研究拟订“三定”规定草案,于3月25日前报送县委推进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编办将“三定”规定送审稿及审核意见按一定程序审批后,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四)组织实施。“三定”规定批复后,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抓紧组织实施,具体落实机构改革各项任务,建立和完善新机构高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县委推进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性,提升政治站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工作要求上来,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地推进县机构改革。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委推进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做好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当好第一责任人,靠前指挥,抓好本部门(单位)机构改革组织实施。

  (二)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序做好人员转隶、新机构挂牌、集中办公等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新老机构要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各部门(单位)要紧紧抓住职能转变这个关键,在转职责上出实招硬招,在职能整合、业务融合上真正发生化学变化。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党性原则和全局观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自觉服从改革大局,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要加强改革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四)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开口子,确保机构、职责、队伍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机构改革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县委巡察任务和范围,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各部门(单位)推进机构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报告请示。

  附件:1.中共宿松县委机构设置表

     2.宿松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责任编辑:网宣办晓亮